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实习工作,明确各类实习工作量的核算,特制订本细则。
一、实习类别界定
1.教学实习包括非教育类专业的专业见习、课程实习(含野外和非野外实习两类)、专业实习和教育类专业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等。
2.野外实习指在城镇、企业(公司)外的山林沟壑、农村等野外环境中开展的教学实习(具体野外实习课程名单详见附件1)。除此之外的其它实习均视为非野外实习。
二、实习教师安排
1.野外实习(学生人数40人(含)以下)一般安排指导教师2人,其中主讲教师、实验室人员各1人,若学生人数超过40人再增加安排1名带班辅导员参与。
2.非野外实习一般安排指导教师1人,由主讲教师担任。但单班超过55人,可安排2名教师承担,并分别计算工作量(第二位教师不计算实习准备工作量)。
3.专业见习、教育见习、专业实习安排1名教师担任。
4.教育实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5.实习模块若增加实习教师,按总工作量控制原则,从主讲教师工作量中分配。
三、教学实习任务申报
教学部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完成《农生院教学实习任务与工作量统计表》(见附件2)填报工作,并上报院系审批。
四、工作量核算
一)课程实习
1.野外实习周工作量核算公式:
1)主讲教师为:
4学时×3天+2课时×2天+(学生总数-15)×0.1×3天+(学生总数-15)×0.05×2天+5学时。
2)辅导员、实验室人员为(辅导员工作量仅用于职称评定和评优选模):
4学时×3天+(学生总数-15)×0.1×3天。
2.非野外实习指导教师周工作量核算公式:
1)主讲教师:2学时×5天+(学生总数-15)×0.05×5天+5学时。
2)第二位教师(学生超55人时):2学时×5天+(学生总数-15)×0.05×5天。
二)其他教学实习
1.专业见习、教育见习工作量核算公式为:
自然班级数×(实习天数×1+4学时)。
2.专业实习工作量核算公式为:学生总数×0.6学时。
3.教育实习工作量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五、教学实习工作量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由教学部统一填报,院系核算、公示,经教师确认后,由教学秘书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教师个人不再申报。
六、本细则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农生院各专业野外课程实习名课程名称一览表
2.农生院教学实习任务与工作量统计表
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