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均进行综合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初对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其资料的时间范围为上学期开学上课之日至本学期开学上课的前一日。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素质、评优选模、推优入党、评定各类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各类助学金的重要参考。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监督和指导,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班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班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副班长、学生代表(3-5人)等组成。测评小组应分工负责,做好日常记录和考评工作,按月汇总、公布,并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程序:学生自我测评、申报(按测评内容和各系统一表格填写,说明奖、扣分原因,提供相关材料)——班级测评小组汇总、审核、评定——公布审核评定结果——学生疑问复核——公布复核结果——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报学生处存档。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九条 综合测评内容为德育、智育、文体、实践与创新能力等四项测评。
第十条 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20分,智育60分,文体10分,实践与创新能力10分。在具体测评中,四项满分均按100分计,然后按比例进行换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0%+文体测评分×10%+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10%
第四章 德育测评
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分由基础分、德育评定分、奖励分、扣分四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为30分,德育评定分为20分,奖励分50分。计算公式为:
德育测评分=基础分(30分)+德育评定分+奖励分+扣分
公式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50分,仍按50分计,后三项的代数和如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十二条 德育评定分(满分20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评定,内容包括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美学修养等五项;共分为四个等级:优27-30;良24-27;中20-24;差18-20.
1、政治信念(4分)
①爱祖国、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②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
③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2、思想品德(4分)
①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
②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奋发向上。
③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④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
3、文明行为(4分)
①穿戴整洁大方,男女交往行为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赌博。
②有环保意识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打扫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贴乱刻乱画。
③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4、法纪观念(4分)
①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纪校规,上课(集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会),考试不作弊。
③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归宿就寝,不打闹、不喧哗、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施。
5、美学修养(4分)
①能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不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
②努力培养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③能自觉加强审美修养,提高审美能力。
第十三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1、有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公私财产、拾金不昧、敢于检举不良行为等先进事迹且获得荣誉者,按国家级、省级、校级(市级)、系级、班级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2分(按最高荣誉加一次分);。
2、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捐赠活动、服务性活动者,每次加2分(此项最高为20分)。
3、获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5分,主要参与者每人每次另加2分;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其成员每人每次加4分,舍长每次另加2分;被系级评为文明宿舍,其成员每人每次加2分,舍长每次另加1分。(文明宿舍不重复加分,以最高为准)
4、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者(院学生会成员、护校队成员、系学生分会成员、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委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家教中心负责人、广播室负责人、宿舍舍长、广播员、礼仪队队员、文明监督岗成员、辅导员助理等),根据履职情况,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加0-5分(如担任多项职务,只按最高职务加一次分);担任三项职务加5分、两项加4分、一项加3分。
5、被评为三好、优干、优秀团员均不加5分,被评为文艺标兵、优秀演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以学院正式文件下发为准)加4分,以上各项每次重复按最高分记一项。
6、每月全勤者加2分,每学期全勤者一次性加10分,不再享受每月加分。
7、做好人好事视情节加2—5分。每学期综合分上升10个名次加2分。
8、其他未竟事宜按实际情况加分。
第十四条 德育测评扣分标准:
1、无故不参加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会、文体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等)和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运动会、学生大会、形式政策讲座、入学教育讲座等)者每次分别扣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一学期内凡请假超过18节(大病除外),超一节扣0.5分.
2、旷课(早操)每学时(次)扣2分。
3、受通报批评扣4分,受警告处分扣6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8分,受记过处分扣1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5分。
4、凡参与聚众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偷盗行为者,参加邪教、传销、传播不健康信息者等事件,取消参评资格,扣10分。故意损坏公共财产,对学校班级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扣5分。做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校园文明风气的行为每次扣5分。
5、无故晚归者扣2分,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分,私自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者扣10分,不得参加评优。经突击检查,宿舍出现脏、乱、差等情况,每个舍员扣1分,舍长扣2分。
6、对恶意欠费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办理缓缴学费手续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缴清并没有充足理由者,视其诚信酌情扣分(5-10分)。
7、其他未预计到事宜按实际情况扣分。
第五章 智育测评
第十五条 智育测评分计算公式为:
智育测评分=[∑(某课程成绩×该课程学时数)÷∑课程学时数]
公式中的“课程”指的是除选修课外的全部考试(考查)课和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课;“课程成绩”指的是第一次考试(考查)成绩(留、降级学生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80分计;因身体原因,经批准体育课免修者,体育课程成绩按60分计);课程学时数=理论教学周数×周学时。
第六章 文体测评
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为50分,奖励分为50分。计算公式为:
文体测评分=基础分(50分)+奖励分+扣分
公式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50分,仍按50分计,三项的代数和如低于50分,按50分计。
第十七条 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
1、体育竞赛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完成某个
项目,未取得名次
|
破纪录
|
省级以上
|
20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5
|
另加5分
|
校级(市级)
|
15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3
|
另加3分
|
系级
|
8
|
7
|
6
|
|
|
|
|
|
|
|
2、文艺活动(竞赛)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优秀奖
|
完成某个项目,未得奖
|
省级以上
|
20
|
18
|
17
|
10
|
5
|
校级(市级)
|
15
|
13
|
12
|
8
|
3
|
系级
|
8
|
7
|
6
|
|
|
3、体育健康测试:优秀加10分,良好加5分。
第十八条 文体测评扣分标准:
体育健康测试不达标者扣20分
第七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总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1、英语过级加分标准:
|
A级
|
CET-4
|
CET-6
|
非英语专业
|
|
5
|
10
|
2、计算机水平加分标准:
|
一(初)级
|
二(中)级
|
三(高)级
|
非计算机
专业
|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
|
10
|
12
|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
10
|
12
|
15
|
3、普通话水平加分标准:
|
二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一级乙等
|
非师范专业
|
10
|
12
|
15
|
4、取得国家承认的其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加10分。
5、社会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
省级以上
|
校级(市级)
|
系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5
|
12
|
8
|
成员
|
10
|
8
|
4
|
先进个人
|
15
|
12
|
8
|
实践报告或
调查报告获奖
|
一等
奖
|
二等
奖
|
三等
奖
|
优秀奖
|
一等
奖
|
二等
奖
|
三等
奖
|
优秀奖
|
一等
奖
|
二等
奖
|
三等
奖
|
优秀奖
|
15
|
14
|
13
|
10
|
12
|
11
|
10
|
8
|
8
|
7
|
6
|
4
|
6、各类比赛、竞赛(不含文艺、体育方面的比赛、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程参加,
未得奖
|
省级以上
|
15
|
13
|
12
|
10
|
5
|
校级(市级)
|
12
|
10
|
10
|
8
|
3
|
系级
|
8
|
6
|
5
|
4
|
|
7、在合法的报刊和媒体(网络媒体只认可发表在学院网上的新闻报道)上发表论文和文学、艺术、影视等作品加分标准:
|
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家其它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省级其它新闻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包括院学报)或市级新闻媒体
|
学
院
报
、
网
|
院内处、室、系、部报刊
|
院
广
播
室
采
用
|
科研论文
|
20
|
15
|
10
|
|
|
|
非学术性文章、
艺术、影视等作品
|
15
|
10
|
8
|
5
|
3
|
|
新闻报道
广播稿件
|
10
|
6
|
4
|
3
|
1
|
1分每篇
最高加10分
|
8、在科技发明、科技竞赛中获奖加分标准:
名次(获奖等级)
|
省级以上
|
校级(市级)
|
系级
|
备注
|
1
|
15
|
13
|
10
|
获集体奖,负责人在应得分的基础上另加5分
|
2
|
13
|
11
|
8
|
3
|
12
|
10
|
7
|
4—6(鼓励奖)
|
10
|
8
|
4
|
全程参加,未得奖
|
5
|
3
|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的加(减)分项目,可酌情加(减)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议定,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中的“加分”,如多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加分资格,按相应的加分规定,每人加相同的分数。
第二十二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谎报事迹、做假材料、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或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结束,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按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填写《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学生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学与生命科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
附表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自我测评申报表(样表)
附表三:测评小组名单
农学与生命科学院
学生工作组
2010
年
5
月
11
日
撰稿:谭自力 审核:曲国胜 发布:谭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