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3〕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界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工作、教学管理、教学服务保障等各环节。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及程度不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三个级别。
第二章 教学事故范围与级别界定
第四条 一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传播不道德、淫秽内容;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上;
4.泄露考试内容,造成1个以上教学班需要重新组织考试;
5.管理失职或擅离岗位或错误指导,造成学生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6.擅自停课、缺课,或办理调课手续后不按调整后的时间、地点补课,达到2学时以上;
7.违反规定徇私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8.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二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擅自与他人调换上课时间、地点,或擅自找他人顶课,达到2学时以上;
2.上课、监考迟到,或下课提前,时间达10分钟以上;
3.上课时会客、抽烟或接打手机;
4.教学中擅自删减或无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5.试题内容有常识性或科学性错误,涉错点达到3处以上;
6.泄露考试内容,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试题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7.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份数少于应交试卷份数;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错误计分,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5分以上;
9.不按院系和教务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报送成绩,延迟达2周以上,影响了补考安排或学籍处理工作;
10.管理失职或擅离岗位或错误指导,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800至5000元以内;
11.实习、采风、写生期间,带队教师擅离岗位1天以上;
12.未按程序论证、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
13.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安排不具备教学资格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14.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15.教材征订遗漏或选本审查不严,造成1个教学班以上开课3周后仍有课程无合适教材;
16.未及时按要求将学业警示、学籍异动等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造成不良影响;
17.未提前认真准备,造成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致使教学活动不能进行;
18.未按时给教室、实验室开门,影响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
19.非不可抗因素,接到报修信息后不及时修理损坏的黑板、灯管、风扇、多媒体设备等,致使教学活动不能进行;
20.由于管理不善或不及时将已获知的信息进行公告,停水、停电致使教学活动不能进行;
21.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接到投诉信息1周后无改善;
22.有关通知或规定未及时向教职工、学生传达,造成了教学事故;
23.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24.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三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或下课提前,时间在3至10分钟以内。
2.未按院系和教务处的要求期限提交试题,对考试安排造成影响;
3.试题内容有常识性或科学性错误,涉错点在3处以内;
4.编制的A、B复本试卷有相同试题;
5.试卷数量不够或试卷分装、分发错误;
6.允许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学生参加考试;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错误计分,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5分以内;
8.未按院系和教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期限报送成绩,延迟达1周以上;
9.对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评阅、答辩把关不严,致使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出现明显偏差或论文(设计)质量出现明显问题;
10.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的进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
11.未按时给教室、实验室开门,影响教学活动的进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
12.未提前认真准备,造成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
13.非不可抗因素,教学区作息铃声不正常,接到报修信息12小时以上仍无改善;
14.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无饮用水供应,一个休息室四周以内出现此类情况3次以上;
15.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现人所在部门受理并报教务处,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涉及教务处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直接受理。受理教学事故时,部门或教务处需填写《安康学院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登记表》,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初步认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有关部门查实;对于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共同查实;对于初步认定属教务处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安排监察处查实。
凡在事故通知送达2日以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责任有关部门责任领导被视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在《安康学院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登记表》上签字。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拒不签字的,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监察处进行审查,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经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而直接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部门及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副校长认定。
第四章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教学事故通报,由所在部门送达本人,并对其进行警示。
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以文件形式向全校通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本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工作考核的评优资格。
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以文件形式向全校通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本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发事故责任人1000元基础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工作考核的评优资格,停止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职称一次。
对情节严重又拒不认错者,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监察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安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