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3〕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具体体现,是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使其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每4年全面修订一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教学院系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院系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提出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2.教学院系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院系各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各教学院系组织专家对本部门各专业拟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各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院系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印发至各教学部门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培养目标(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制定);
2.培养规格要求(根据培养目标,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制定);
3.学制与毕业要求;
4.授予学位要求;
5.专业核心课程、特色课程、主要专业实验及简介;
6.课程结构及比例、学时与学分要求;
7.教学时间分配表;
8.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安排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类课程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学部门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学期第6周,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系统下达各教学部门下一学期教学计划,各教学院系进行核对、确认,可在确保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可灵活设置周学时,并合理安排实习、实践课程时间,协调好教学周的连续性,但对各课程的名称、代码、性质、总学分、总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专业方向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2.每学期第9周,教学院系上报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报表,经教务处审查通过后,教学院系落实归属本部门的课程的教学任务。所有教学任务按课程所在院系归口管理。
3.教务处完成编制课程表后,由各教学部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4.主讲教师根据课程大纲,在每学期第2周前完成编制课程学期教学进度表,经院系教学主任批准后,由院系存档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一条 凡因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变更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以及新增开课程而导致课程结构和主要教学内容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调整和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和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该课程教学运行之前进行,课程教学开始运行后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确需调整个别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提出经相关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专家签字的变更教学计划论证报告(新增开课程,还须附课程教学大纲、教材等)并填报《安康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变更审批表》,由院系主任(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如增开、减开、更换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等,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康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